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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2民辖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福乐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上诉人福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2021)皖0221民初24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福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提交的《证明》及其签字的《送货单》中载明,本案送货地点为春江明月一期工地,该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机械地要求合同中必须出现“合同履行地”字样,显然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未作明确约定,***诉请***、福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应以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福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