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22民初35号
原告:***,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
被告: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洛街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1幢13层西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9元(全额缓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