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1民初12622号
原告:北京国际电影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4幢12层1202室。
法定代表人:崔岩,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媛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极星璀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38号院2号楼9层905。
法定代表人:郑达鑫,总经理。
原告北京国际电影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极星璀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媛媛、张会,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郑达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支付现金赞助180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6万元;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12月25日签订了《第九届北京国际电影节赞助合作合同》(下称合同)及《〈上海大众与北京国际电影节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协议),约定原告在第九届北京国际电影节上向被告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相应赞助回报,被告最晚应于2020年7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现金赞助180万元。如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未支付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被告完成支付赞助费为止。此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一直未能向原告支付现金赞助费180万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极星璀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国际电影节有限公司赞助费180万元;
二、被告北京极星璀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国际电影节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北京极星璀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国际电影节有限公司律师费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000元,由被告北京极星璀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广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晓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