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1民初15913号
原告:温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温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