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万瑞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5628号 原告:**,女,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精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92350318A),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大道总部经济大楼1幢1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8年7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晴隆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万瑞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