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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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5628号
原告:**,女,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精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92350318A),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大道总部经济大楼1幢1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8年7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晴隆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万瑞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