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南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苏南电气有限公司与海南冠豸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2民初2352号

原告:浙江苏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浃东村府前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706646549。

法定代表人:赵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小园,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冠豸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文华东路7号金润大厦18D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52759648L。

法定代表人:唐元凤。

原告浙江苏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冠豸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27日裁定冻结被告海南冠豸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36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浙江苏南电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小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冠豸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货款150039元及违约金43645元(其中以43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3月10日为4364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采购高低压配电柜等产品。经对账,截止2019年9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0039元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于2020年1月21日支付60000元,至今仍欠150039元。另,在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了货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若被告逾期或未足额付款,则应每日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综上,被告拖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立即偿付货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海南冠豸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未做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任何反驳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有高低压配电柜买卖业务往来。双方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销售合同》,双方还就交货方式、税票交付、货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了约定。其中,违约责任约定为:被告逾期或未足额付款的,被告应按合同总额万分之五向原告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货。2019年7月20日,被告在《浙江苏南电气有限公司送货单》上签章确认。2018年11月4日,双方签订一份《浙江苏南电气有限公司对账单》,被告确认截止2019年9月4日尚欠原告货款210039元。之后,被告偿付原告货款60000元,余欠150039元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付,遂成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由对账单、销售合同、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货款应及时偿付,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予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0039元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均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冠豸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浙江苏南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50039元及违约金(以货款4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计20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89元,合计3576元,由被告海南冠豸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茂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胡昭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