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5825号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上地金融科贸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5号金融科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思宇,主任。
被告:北京实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里颂芳园4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刘峻。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上地金融科贸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北京实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上地金融科贸大厦业主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海淀区上地金融科贸大厦业主委员会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星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萧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