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159号
申请人:四川铭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北侧体育新村2#地A幢3-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84U95。
法定代表人:杨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欧晨,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林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1248号4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AJTFR6W。
法定代表人:黄军。
申请人四川铭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林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铭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被申请人成都***林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严重侵害申请人利益,申请人四川铭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林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万象城支行,账号:4405××××5539)。申请人四川铭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登记在申请人四川铭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川F3××××魏派牌小型普通客车和登记在刘亚宁(公民身份号码130628198609××××)名下的川F1××××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林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万象城支行,账号:4405××××5539),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四川铭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登记在申请人四川铭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川F3××××魏派牌小型普通客车和登记在刘亚宁(公民身份号码130628198609××××)名下的川F1××××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四川铭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唐森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谭 琦
书 记 员 卫庆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