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358号
申请人:四川铭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北侧体育新村2#地A幢3-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84U95。
法定代表人:杨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欧晨,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林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1248号4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AJTFR6W。
法定代表人:黄军。
申请人四川铭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林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159号之一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林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万象城支行(账号:44×××39)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实际冻结49.8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159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