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景智慧建设(广东)有限公司

东莞市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破申17号
申请人:东莞市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东纵大道***号盈锋商务中心***号。
法定代表人:朱绍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全,广东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辉,广东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沙田段)虎门港中心服务区虎门港服务大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7792341XH。
法定代表人:杨学犟。
2019年5月5日,申请人东莞市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景公司)以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龙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龙威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0日,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为东莞市××镇港口大道(××)××中心服务区××服务大楼××楼,法定代表人杨学犟,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股东为靖江朗威贸易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合景公司与龙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7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龙威公司向合景公司支付工程款3842295.06元。因龙威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合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粤1972执7102号。
另查,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以龙威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未执行完毕案件共10宗,申请执行标的合计约为20950105.17元。
再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查封龙威公司位于东莞市虎门港新沙南的地上建筑物(办公楼建筑面积2692.90平方米、宿舍楼建筑面积5461.01平方米),本院亦轮候冻结龙威公司名下9处银行账户,暂冻结银行存款合计为708900元。另对于龙威公司经营地址内的油脂精炼分提生产设备、包装油生产线、锅炉、污水处理等整套财产,已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以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以上财产均在处理中。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龙威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镇,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之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本案中,首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以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以龙威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相关案件尚未执结。其次,龙威公司名下被查封的前述建筑物以及机器设备等财产正在处理之中,其财产价值尚未能确定。因此,龙威公司并不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综上,合景公司申请龙威公司破产清算的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东莞市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曾 旭
审判员 杨尚策
审判员 任守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润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