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景智慧建设(广东)有限公司

广东华翱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21598号
原告:广东华翱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C区狮山一环侧(车间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28X。
法定代表人:夏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华,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8F。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旺春,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华翱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翱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先后于2019年10月10日、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旺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
华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合景公司立即向华翱公司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1599183.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327.55元(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即1599183.75元×4.25%×60天÷360天=11327.55元,2019年9月1日起的利息另计);2.判决合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
诉讼中,华翱公司调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合景公司立即向华翱公司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1599183.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彩钢芯板购销业务往来。2017年9月起,合景公司与华翱公司签订《佛山市华翱彩钢夹芯板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合同约定由华翱公司为合景公司的项目工程供应一定数量的彩钢芯板。合同同时对合景公司所需夹芯板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交货时间、结算方式等均作了相应的约定。合同生效后,华翱公司即依约为合景公司供货至其指定地点。截止2019年6月30日,合景公司尚欠华翱公司货款1599183.75元,前述货款经华翱公司多次催收,但合景公司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付。
合景公司辩称:1.华翱公司诉请的货款中,存在7643.28元货物是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需要在总货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合景公司的财务人员及相关对接人已经就该扣款事宜多次向华翱公司提出,且该部分款项属于因华翱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在案涉货款中予以扣除。2.华翱公司诉求条件未成就,请求驳回华翱公司的诉请。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就货款结算方式与期限已经做了明确的约定,即“按甲方支付进度款付款”。同时,华翱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销货清单中关于结算方式也明确约定为“按2017年9月14日签订的总合同执行”。可见,双方对结算方式及付款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景公司采购本次货物是用于与西丹孚公司建设“西丹孚动力电池系统集成产业基地”,项目合计产生工程款3890万元,西丹孚公司仅支付了755万元,支付进度仅19.4%,剩余未付部分,因西丹孚公司未付款,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条件是依据西丹孚公司付款进度付款,因而本案所讼争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合景公司与华翱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之前,已经明确告知了华翱公司本次采购的货物是需要前期垫资,根据西丹孚公司的付款进度支付货款的,所以才会出现《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是依据“甲方”(即西丹孚公司)的付款进度支付案涉款项,且购销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单价要高于市场价格,华翱公司对此是知情且确认的前提下才签署了购销合同,应当依据购销合同所约定的结算及付款条件确定华翱公司的诉请条件不成就,依法驳回华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因华翱公司所送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双方财务人员在对账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至今合景公司拖欠华翱公司的货款数额尚不明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有异议部分,由本院结合全案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华翱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1。
合景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1。
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素有买卖交易往来关系,华翱公司向合景公司供应彩钢夹芯板等货物,合景公司向华翱公司支付货款。双方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形成如下交易习惯:双方签订合同、协议或清单确认货物、价款及结算方式,后华翱公司根据合景公司的指示生产相关货物,供货至合景公司指定的地点,再由双方的财务人员通过QQ或微信方式进行对账。具体交易及对账如下:
一、经对华翱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与华翱公司向合景公司发送的对账单(包括合景公司盖章确认及未经合景公司盖章确认的对账单)进行一一核对后,相关对账单记录的送货情况能与送货单一一对应,证明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故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查明的双方交易情况如下:
1.2016年4月18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清单》(东莞),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9元/㎡)及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2元/㎡)予合景公司,价款552809.63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三天陆续开始发货;结算方式为按总合同执行。华翱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5月3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2.2016年4月26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清单》(东莞),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9元/㎡)、50mm118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2元/㎡)、50mm1150空芯玻镁手工型夹芯板(单价94元/㎡)予合景公司,价款1475192.26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四天陆续开始发货;结算按总合同执行。华翱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6月10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3.2016年5月3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清单》(东莞),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9元/㎡)、50mm1180空芯玻镁手工型夹芯板(单价94元/㎡)予合景公司,价款396744.98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四天陆续开始发货;结算按总合同执行。华翱公司于2016年5月8日-7月20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4.2016年5月13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清单》(东莞),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9元/㎡)、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2元/㎡)及50mm1150纸蜂窝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3元/㎡)予合景公司,价款66966.62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四天发货;结算按总合同执行。华翱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5.2016年5月25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清单》(东莞),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空芯玻镁手工型夹芯板(单价94元/㎡)予合景公司,价款19915.78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四天发货;结算按总合同执行。华翱公司于2016年5月28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6.2016年6月3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清单》(东莞),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空芯玻镁手工型夹芯板(单价94元/㎡)予合景公司,价款28366.38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四天发货;结算按总合同执行。华翱公司于2016年6月6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7.2016年6月7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清单》(东莞),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9元/㎡)、50mm空芯玻镁手工型夹芯板(单价94元/㎡)予合景公司,价款142302.86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四天发货;结算按总合同执行。华翱公司于2016年6月12、17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8.2016年6月14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深圳),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57元/㎡)、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加1条加强筋,单价58.5元/㎡)予合景公司,价款69676.20元;交货时间为6月15日;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9.2016年6月28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清单》(东莞),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纸蜂窝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3元/㎡)予合景公司,价款10930.29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七天发货;结算按总合同执行。华翱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同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清单》(广州萝岗),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100mm1150聚氨酯企口型夹芯板(单价130元/㎡)、50mm1150聚氨酯企口型夹芯板(单价85元/㎡)予合景公司,价款21185.3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六天发货;结算按总合同执行。华翱公司于2016年7月8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10.2016年7月16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清单》(东莞),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纸蜂窝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3元/㎡)、50mm空芯玻镁手工型夹芯板(单价94元/㎡)予合景公司,价款46335.31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六天发货;结算按总合同执行。华翱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11.2016年7月18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清单》(深圳),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0元/㎡)、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加1条加强筋,单价58.50元/㎡)、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57元/㎡)、50mm铝蜂窝手工型夹芯板(单价119元/㎡)予合景公司,价款77041.33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五天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12.2016年8月11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清单》(东莞),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纸蜂窝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3元/㎡)、50mm空芯玻镁手工型夹芯板(单价94元/㎡)、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9元/㎡)及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2元/㎡)予合景公司,价款32012.9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六天发货;结算按总合同执行。华翱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13.2016年8月19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清单》(东莞),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纸蜂窝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3元/㎡)、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9元/㎡)予合景公司,价款13794.44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跟单生产;结算按总合同执行。华翱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14.2016年8月25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中山),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57元/㎡)予合景公司,价款23533.02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五天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6年8月28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15.2016年9月2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中山),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57元/㎡)予合景公司,价款5493.09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跟单生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6年9月5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16.2016年9月5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江西新余),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9元/㎡)、50mm1180空芯玻镁手工型夹芯板(单价94元/㎡)予合景公司,价款399764.86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五天开始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6年9月17日-10月7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17.2016年9月30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江西新余),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9元/㎡)、50mm1180空芯玻镁手工型夹芯板(单价94元/㎡)予合景公司,价款446902.15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十天开始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6年10月7日-21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18.2016年10月15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江西新余),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80元/㎡)、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5元/㎡)、50mm1180空芯玻镁手工型夹芯板(单价95元/㎡)、50mm1150纸蜂窝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4元/㎡)予合景公司,价款1008565.97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五天开始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11月18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19.2016年10月27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清单》(东莞东坑),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空芯玻镁手工型夹芯板(单价94元/㎡)、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9元/㎡)予合景公司,价款21359.84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五天交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20.2016年11月9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江西新余),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80元/㎡)、50mm1180空芯玻镁手工型夹芯板(单价95元/㎡)予合景公司,价款40155.85元;交货时间为跟上批订单一起出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6年11月13日、18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21.2016年11月9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广州市****),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3元/㎡)予合景公司,价款67579.75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五天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22.2016年11月14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江西新余),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80空芯玻镁手工型夹芯板(单价95元/㎡)予合景公司,价款46439.80元;交货时间为跟上批订单一起出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12月14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23.2016年11月21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广州市****),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3元/㎡)、50mm空芯玻镁手工型夹芯板(单价90元/㎡)予合景公司,价款115911.4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七天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24.2016年11月30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东莞寮布),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5元/㎡)、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2.50元/㎡)予合景公司,价款30489.75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无法辨认)天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6年12月11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25.2016年12月3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东莞),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2.50元/㎡)予合景公司,价款3234.38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跟单生产;结算按总合同执行。华翱公司于2016年12月11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同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广州市****),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3元/㎡)、50mm1150泡沫企口型夹芯板(单价45元/㎡)予合景公司,价款8564.85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跟单生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26.2016年12月10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江西新余),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82元/㎡)、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7元/㎡)、50mm1180空芯玻镁手工型夹芯板(单价97元/㎡)、50mm1150纸蜂窝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6元/㎡)予合景公司,价款149767.91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五天开始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15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27.2016年12月13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江西新余),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80空芯玻镁手工型夹芯板(单价97元/㎡)予合景公司,价款15523.88元;交货时间为跟上批订单一起出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28.2017年2月13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佛山南海),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4元/㎡)予合景公司,价款51685.76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三天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29.2017年2月14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6元/㎡)、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4元/㎡)、配件磨砂型100T铝予合景公司,价款38403.96元(含运费200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三天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18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30.2017年2月20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6元/㎡)予合景公司,价款1669.72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跟单生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31.2017年2月23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配件磨砂型外圆弧铝一条予合景公司,价款113.72元;交货时间为2月23日;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货物。
32.2017年2月26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4元/㎡)配件磨砂型100T铝等予合景公司,价款5484.75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跟单生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2月26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33.2017年2月28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佛山南海),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4元/㎡)、50mm1150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2.50元/㎡)、配件磨砂型100T铝等予合景公司,价款33154.54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三天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3月1日、4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34.2017年3月3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配件磨砂型50加强门框料等予合景公司,价款1418.47元;交货时间为3月4日;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3月4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35.2017年3月7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配件磨砂型50弧形净化压线、520铝槽予合景公司,价款779.63元;交货时间为3月8日;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3月7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36.2017年3月11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广州萝岗),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8元/㎡)、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8元/㎡)予合景公司,价款108618.64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五天交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37.2017年3月13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配件磨砂型50外圆弧、50铝槽予合景公司,价款758.12元;交货时间为3月13日;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货物。
38.2017年3月14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广州工地),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配件钢铁皮予合景公司,价款5531.52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两天交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39.2017年3月14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东莞桥头),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83元/㎡)、50mm1180空芯玻镁手工型夹芯板(单价101元/㎡)、50mm1150纸蜂窝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6元/㎡)予合景公司,价款41845.2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五天发货;结算按总合同执行。华翱公司于2017年3月19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40.2017年4月5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8元/㎡)予合景公司,价款9079.36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跟单生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4月7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41.2017年4月18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东莞桥头),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83元/㎡)、50mm1180手工空芯玻镁夹芯板(单价101元/㎡)、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2.50元/㎡)予合景公司,价款56310.16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四天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22日、24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42.2017年4月29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8元/㎡)、配件磨砂型50槽铝、50加强门框料予合景公司,价款5378.48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跟单生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5月3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43.2017年5月6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配件磨砂型门框料等予合景公司,价款303.26元;交货时间为5月6日;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5月7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44.2017年5月8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配件磨砂型门框料等予合景公司,价款607.94元;交货时间为5月8日;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5月8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45.2017年5月25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广州),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8元/㎡)予合景公司,价款4267.40元(含运费50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跟单生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6月1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46.2017年6月8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江西新余),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87.50元/㎡)予合景公司,价款177971.5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4天后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8月1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47.2017年7月8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江西新余),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87.50元/㎡)、50mm1180单面玻镁岩棉手工型夹芯板(单价114.50元/㎡)、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6.50元/㎡)予合景公司,价款174452.75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十天开始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14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48.2017年7月24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江西新余),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80单面玻镁岩棉手工型夹芯板(单价114.50元/㎡)予合景公司,价款2028.58元(含运费50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跟单生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49.2017年7月27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江西新余),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89元/㎡)予合景公司,价款441543.24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五天开始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8月1日-17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50.2017年8月14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92元/㎡)、配件磨砂型100T铝予合景公司,价款286031.48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五天开始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25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51.2017年8月28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江西新余),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空芯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92元/㎡)予合景公司,价款38535.8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四天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7年9月1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52.2017年9月14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80手工岩棉夹芯板(单价101元/㎡)及50mm1180手工单面玻镁棉夹芯板(单价113元/㎡)予合景公司,价款4232000元(实际规格按清单结算);交货时间为清单合同确认后4天开始陆续发货;结算方式及期限为“按甲方支付进度款付款”。
同日,合景公司确认第一批货物的《销货清单》(项目名称成都工地),确定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80岩棉手工型夹芯板(加2条加强筋,单价101元/㎡)、50mm1180单面玻镁岩棉手工型夹芯板(单价113元/㎡),价款1454844.09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4天开始发货;结算方式按2017年9月14日签订的总合同执行。后华翱公司于2017年9月20-10月21日陆续按合景公司的要求发货(实发货1454530.89元)。
2017年10月17日,合景公司确认第二批货物的《销货清单》(成都工地),确定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80岩棉手工夹芯板(加2条加强筋,单价101元/㎡)、50mm1180单面玻镁岩棉手工型夹芯板(单价113元/㎡),价款623144.07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7天开始发货;结算方式按2017年9月14日签订的总合同执行。后华翱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24日按合景公司的要求发货共422252.705元(成都工地),于2018年8月21日按合景公司的要求发货170307.95元(西宁工地),合计发货592560.655元。
2017年10月23日,合景公司确认第三批货物的《销货清单》(成都工地),确定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80手工型岩棉夹芯板(加2条加强筋,单价101元/㎡),50mm1180单面玻镁岩棉手工型夹芯板(单价113元/㎡),合计1248500.32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10天开始发货;结算方式按2017年9月14日签订的总合同执行。(该单未发货)。
53.2018年3月10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项目名称:凤岗建兴二期工程),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1元/㎡)、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加2条加强筋,单价73元/㎡)及50mm1150泡沫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0元/㎡)予合景公司,价款123294.12元;交货时间为3月11日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2018年3月17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项目名称:凤岗建兴二期工程,增加板),价款7835.82元;交货时间为3月18日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54.2018年3月26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项目名称:广州凯恒科技园),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85元/㎡)予合景公司,价款41289.60元;交货时间合同确认后四天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55.2018年4月2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83元/㎡)、配件磨砂型50外圆弧一条予合景公司,价款3282.45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跟单生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8年4月4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货物。
56.2018年4月9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项目名称:江西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6元/㎡)及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加2条加强筋,单价68元/㎡)予合景公司,价款47268.10元;交货时间为4月10日;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57.2018年6月1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项目名称:东莞横沥),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加2条加强筋,单价68元/㎡)及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6元/㎡)予合景公司,价款272444.84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三天开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8年6月5日、6月12日、11月8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58.2018年6月11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项目名称:惠州博罗冠业电子),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6元/㎡)予合景公司,价款45767.70元;交货时间为6月13日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货物。
59.2018年6月19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项目名称:惠州博罗冠业电子),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4元/㎡)及50mm1150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81元/㎡)予合景公司,价款24363.24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3天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60.2018年8月23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中山),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8元/㎡)予合景公司,价款205619.7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三天开始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61.2018年9月19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中山),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8元/㎡)予合景公司,价款161137.08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三天开始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62.2018年11月23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项目名称东莞横沥),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加2条加强筋,单价68元/㎡)、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6元/㎡)及50mm1150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8元/㎡)予合景公司,价款109643.02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五天开始发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63.2018年12月24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项目名称东莞横沥),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加2条加强筋,单价66元/㎡)、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4元/㎡)及50mm1150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76元/㎡)予合景公司,价款20530.8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跟单生产;结算方式为月结。华翱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供应了全部货物。
64.2019年4月18日,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项目名称东莞海宏科技有限公司),约定由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82元/㎡)予合景公司,价款122930.30元;交货时间为4月21日;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货到工地一周付清。后华翱公司按合景公司的指示于2019年4月22日供应了全部货物。
65.2019年5月23日,湖北华翱新型板业有限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项目名称东莞海宏科技有限公司),由湖北华翱新型板业有限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80元/㎡)予合景公司(增加),价款11584元(含运费130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跟单生产;结算方式货到工地一周付清。
2019年6月15日,湖北华翱新型板业有限公司与合景公司签订《销货协议》(项目名称东莞海宏科技有限公司),由湖北华翱新型板业有限公司按合景公司的要求供应50mm1150玻镁企口型夹芯板(单价82元/㎡)、50mm1150岩棉企口型夹芯板(单价66元/㎡)予合景公司,价款45263.26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确认后四天发货;结算方式货到工地一周付清。
上述两协议所涉货物后由华翱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6日、2019年6月18日供应予合景公司。
二、双方的对账情况如下:
2017年3月31日,经对账,合景公司确认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实际欠货款金额261034.61元(货款5626024.80元-合景公司已付5314510.42元-按年度协议返利50479.77元=实欠261034.61元)。
2017年8月31日,经对账,合景公司确认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实际欠款金额1357974.13元【其中货款1157974.13元,欠借款200000元(2017年3月20日借300000元,同年7月6日还100000元)】。
2017年9月30日,经对账,合景公司确认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欠货款金额539274.17元。
2017年10月31日,经对账,合景公司确认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欠货款金额876035.23元。
2017年11月30日,经对账,华翱公司确认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合景公司支付金额1068062.07元(具体付款时间为2017年11月29日)。
2017年12月31日,华翱公司向合景公司发送对账单,要求合景公司确认201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供货数额5734.32元及至2017年12月31日止总欠款额1971990.39元(含未还借款200000元),合景公司收到上述对账单后,未盖章确认。
2018年2月28日,华翱公司向合景公司发送对账单,要求合景公司确认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华翱公司预收款604878.10元(实收754878.10,扣减华翱公司向合景公司的借款150000元),至2018年2月28日止合景公司总欠款金额1367112.29元(含借款200000元),合景公司收到上述对账单后,未盖章确认。
2018年3月31日,经对账,合景公司确认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欠货款金额172419.54元。
2018年4月30日,经对账,合景公司确认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欠货款金额-99449.45元(当月供货50550.55元-4月13日付款150000元)。
2018年5月31日,经对账,华翱公司、合景公司一致确认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合景公司支付货款100862.96元。
2018年6月30日,经对账,合景公司确认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欠货款金额271803.86元。
2018年8月31日,华翱公司向合景公司发送对账单,要求合景公司确认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欠货款金额225927.65元(华翱公司供货375927.65元,合景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付款150000元),至2018年8月31日止合景公司总欠款金额1836950.93元(含借款200000元),合景公司收到上述对账单后,未盖章确认。
2018年9月30日,华翱公司向合景公司发送对账单,要求合景公司确认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欠货款金额61257.08元(华翱公司供货161137.08元,合景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付款99880元),至2018年8月31日止合景公司总欠款金额1898238.01元(含借款200000元),合景公司收到上述对账单后,未盖章确认。
2018年10月31日,华翱公司向合景公司发送对账单,要求合景公司确认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华翱公司预收款200000元,至2018年10月31日止合景公司总欠款金额1698238.01元,合景公司收到上述对账单后,未盖章确认。诉讼中,华翱公司确认该笔200000元为归还2017年3月20日未还的借款200000元。
2018年11月30日,华翱公司向合景公司发送对账单,要求合景公司确认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欠货款金额180414.94元,至2018年11月30日止合景公司总欠款金额1878652.95元,合景公司收到上述对账单后,未盖章确认。
2018年12月31日,华翱公司向合景公司发送对账单,要求合景公司确认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华翱公司供货20530.80元,合景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付款100000元,华翱公司预收款金额79469.20元,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合景公司总欠款金额1799183.75元,合景公司收到上述对账单后,未盖章确认。
2019年2月13日,华翱公司向合景公司发送对账单,要求合景公司确认,华翱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收到合景公司支付的货款200000元,至2019年1月31日止合景公司总欠款金额1599183.75元,合景公司收到上述对账单后,未盖章确认。
2019年4月30日,华翱公司向合景公司发送对账单,要求合景公司确认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欠货款金额0元(供货122930.30元,4月30日支付货款122930.30元),至2019年4月30日止合景公司总欠款金额1599183.75元,合景公司收到上述对账单后,未盖章确认。
2019年5月31日,华翱公司向合景公司发送对账单,要求合景公司确认2019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欠货款金额11584元(合景公司与湖北华翱新型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签订协议的货物),至2019年5月31日止合景公司总欠款金额1610767.75元,合景公司收到上述对账单后,未盖章确认。
2019年6月30日,华翱公司向合景公司发送对账单,要求合景公司确认2019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欠货款金额45263.26元(合景公司与湖北华翱新型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签订协议的货物),合景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支付货款56847.26元,华翱公司预收货款11584元,至2019年6月30日止合景公司总欠款金额1599183.75元,合景公司收到上述对账单后,未盖章确认。
另查明一,诉讼中华翱公司述称,合景公司除上述对账中提及的30万元借款外,合景公司尚于2016年5月27日、2018年2月6日分别向华翱公司借款50万元、15万元,上述欠款,合景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归还50万元,于2018年8月22日归还15万元,已全部归还完毕。另2017年12月11日,因合景公司走账需要,华翱公司应合景公司要求,协助合景公司走账150万元(2017年12月11日合景公司转账150万元至华翱公司账户,华翱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转账返还予合景公司)。
另查明二,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2017年9月14日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应的第一、二、三批《销货清单》中的“按甲方支付进度款付款”中的甲方为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丹孚公司),所涉合同为合景公司(乙方)与西丹孚公司(甲方)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的《合同书》。《合同书》约定:1.合同价格3700万元。2.工期为合同签订次日起105日历天。3.工程款支付。(1)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金额5%的预付款金或保函,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款项后,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15%作为预付款。(2)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在装修彩钢板主材、钢构网架、风管主管进场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3)第二笔工程进度款在吊顶达到60%、钢构网架、风管主管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4)第三笔工程进度款在工程主体完工,相关机电设备安装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5)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25%。(6)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条款执行(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按照甲方要求及时修复了质量问题,甲方应在满一年后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4.支付方式。(1)以现金支付。(2)甲方收到乙方请款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工程款。
诉讼中,合景公司确认,2017年9月14日其与华翱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应的第一、二、三批《销货清单》已供应货物货款,因西丹孚公司工程未按期付款,故仅支付了部分货款。
诉讼中,合景公司述称,上述《合同书》中的工程款,西丹孚公司已支付755万元,未支付3135万元,至2018年8月6日,按合同约定西丹孚公司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1470万元;合同所涉工程已完成的工程进度约80%,相关项目已在2017年11月停工,至今未验收。
诉讼中,合景公司提供材料反映其以西丹孚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为由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其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诉状反映:1.《合同书》所涉工程截止至2017年底,合景公司已完成达到第二笔工程款支付要求的工程量。2.与西丹孚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关于“XDF-20170706电芯车间装修工程”的付款条款,于2017年10月31日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由原告(合景公司)和被告(西丹孚公司)实施变更为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告(合景公司)实施”,故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对《合同书》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三,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2018年8月期间,华翱公司提出合景公司于当月送货至西宁工地的小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该部分货款,但华翱公司未在对账时予以处理,故自2018年8月起,华翱公司向合景公司发送的对账单,合景公司均未予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因买卖芯板而产生的纠纷,属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合景公司实欠华翱公司货款的数额问题。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可知:(1)除西丹孚合同所涉货物的其他货物货款,虽然2018年8月后的对账单合景公司未盖章确认,但相关的送货单能与对账单一一对应;另根据合景公司的庭审陈述可知,双方的其他交易均是按合同、清单、协议的约定结算,即按总合同执行或月结,且根据华翱公司的起诉意见及庭审陈述可知,其亦确认除西丹孚公司合同所涉货物外的货款,合景公司已支付完毕;故可确认其他交易的货款已全部支付完毕。(2)西丹孚公司合同所涉货物货款,因诉讼中合景公司的举证仅能证明双方交易中合景公司有支付过部分货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已付货款的实际数额,且合景公司自认的已付货款数少于华翱公司确认的合景公司已付货款数,故该部分的货物货款,根据华翱公司的确认,确定为合景公司尚欠1599183.75元未支付予华翱公司。综上,可确定双方交易期间华翱公司已供货而合景公司未付的货款金额为1599183.75元。
关于上述未付货款的付款期间的问题。因合景公司所欠的货款均为2017年9月14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应的第一、二、三批《销货清单》的货物,故相应的付款期间应按上述合同及销货清单的约定予以确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应的第一、二、三批《销货清单》的约定可知,货款支付时间的约定为“按甲方支付进度款付款”,而诉讼中双方对该约定的理解存在分歧,故对该约定应如何理解,本院分析如下:1.根据本院查明可知,所谓的“按甲方支付进度款付款”的甲方是指西丹孚公司,而进度款则是指合景公司与西丹孚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进度款付款的约定。2.根据合景公司与西丹孚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相关约定可知,相关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并非明确具体的时间,而是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即工程款的支付期间是不确定的,其什么时候支付、能够支付多少,还附带了华翱公司能否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及西丹孚公司是否按约支付这些无法预估的条件;另根据合景公司提供的材料可知,其在履行该合同期间,还存在签订三方协议变更付款方式的情形;故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关于货款支付的期间约定应确认为约定不明。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合景公司有权随时履行付款义务,华翱公司有权随时要求合景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应当给予合景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3.虽然合景公司称相关交易,合景公司与华翱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口头约定为合作关系,根据约定华翱公司与合景公司共同承担西丹孚公司能否按期付款的风险,相关货款的支付以西丹孚公司付款为前提,但未能提供直接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尤其是合景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西丹孚公司及案外人签订协议变更付款方式这一增加付款风险的事实,合景公司更未举证证明其已将这一事实告知了华翱公司,且得到华翱公司的同意;且合景公司的该主张既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也不符合双方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交易习惯;退一步讲,根据合景公司与西丹孚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相关工程的工期为105日历天(签订合同后次日起开始计算工期),若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合景公司将在约定的105个日历天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并在验收合格后一年又30天即可收取到全部的工程款项。即,即使参照《合同书》的约定,对“按甲方支付进度款付款”的理解,亦应理解为合景公司最迟应于其与西丹孚公司签订合同后次日起的105日历天后约一年又30天支付华翱公司全部应付的货款,并非合景公司述称的待西丹孚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华翱公司支付货款。综上分析,合景公司关于付款期间的辩解,理据不足。4.根据华翱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华翱公司向合景公司提供货物后到2019年7月1日前,华翱公司一直在催讨相关的货款,且华翱公司向合景公司催讨货款期间,虽然合景公司一直以西丹孚公司的工程款未回款为由要求在西丹孚公司的工程款回款后再付款,但华翱公司对此并不同意,这进一步证明了合景公司的主张并不属实。5.根据合景公司诉讼中的陈述,西丹孚公司的相关工程已于2017年11月停工,相关工程至今未恢复,若合景公司关于货款的付款期间的主张成立,则华翱公司作为债权人将陷入无限期等待的状态,这对华翱公司而言是明显有失公平的,亦与华翱公司作为卖货一方,出卖货物赚取收益的交易目的不相符合。综上分析,对华翱公司主张合景公司经其催告最迟应于2019年7月1日前支付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对合景公司认为相关货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合景公司主张价值7643.28元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方面。根据合景公司提供的材料反映,合景公司主张的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是指“比亚迪14张彩钢板”(4358.88元)及“汉塑7张”(3284.40元)。虽然根据合景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合景公司曾在双方对账期间提出该部分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减,但华翱公司的对账人员已告知合景公司其无权处理,要求合景公司与华翱公司的采购沟通;另诉讼中,合景公司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明经双方确认,华翱公司已对其主张的有质量问题的芯板数量及金额予以确认并同意扣减,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存在价款7643.28元的有质量问题的芯板应予扣减。故对合景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合景公司欠华翱公司货款1599183.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货款的付款期间已届满,合景公司应支付予华翱公司。
关于违约金方面。合景公司经华翱公司多次催讨未能向华翱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已构成违约,华翱公司主张合景公司应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东莞市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599183.75元及利息(以1599183.7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广东华翱洁净科技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7.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47.30元(广东华翱洁净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广东华翱洁净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经其申请,本院退还予广东华翱洁净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娃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