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景智慧建设(广东)有限公司

东莞市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破终12号
上诉人(一审申请人):东莞市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东纵大道138号盈锋商务中心6F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申请人):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沙田段)虎门港中心服务区虎门港服务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东莞市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景公司)因与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威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破申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合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9)粤1972破申17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合景公司对龙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事实和理由:龙威公司的债务应以全国各地区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计算,根据合景公司在全国执行网官网查询的数据得知,龙威公司的所欠债务截止至2019年6月25日已累计为782540474元,还未包括诉讼费、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在内。现龙威公司的地上建筑物因土地已被当地政府收回,该地上建筑物已无法转让或拍卖变现,不存在价值。龙威公司剩余的可处理机器设备已搁置多年,老旧破损,即使按全新价格拍卖也不足以清偿龙威公司近8个亿的债务,故龙威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合景公司对龙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当,请支持合景公司的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及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之规定,经查,龙威公司尚有东莞市虎门港新沙南的地上建筑物(办公楼建筑面积2692.90平方米、宿舍楼建筑面积5461.01平方米)、银行存款、油脂精炼分提生产设备、包装油生产线、锅炉、污水处理设备等财产被法院查封,以上财产价值尚未确定,故合景公司不足以证明龙威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证明龙威公司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一审法院认为合景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故裁定不予受理合景公司对龙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合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