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92执1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东纵路莞城段****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彰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工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
东莞市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92民初5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东莞市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3,605,477.39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费81,00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相应法律义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工商股权信息及证券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坊村××组××村××组的建筑用地使用权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成天不动产权第0041344号】,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对上述不动产予以查封,但因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