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2民初5426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街道东纵大道138号盈锋商务中心6F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工南一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10号华润大厦23层7单元。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合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敖富
人民陪审员刘永红
人民陪审员欧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