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蓝翔重工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重工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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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民初336号之一
原告:江西**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41950548K。
法定代表人:李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兵,江西君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原告江西**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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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江西**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计3380元,由原告江西**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常赣斌
审 判 员  樊雨兰
人民陪审员  李运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洪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