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蓝翔重工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重工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民初336号
原告:江西**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41950548K。
法定代表人:李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女,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原告江西**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常赣斌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蒋建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洪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