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兴鼎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星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某某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5民初3509号
原告:厦门兴鼎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一路40号盛通中心之二Z区1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星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后莲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后莲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兴鼎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星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厦门兴鼎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厦门兴鼎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兴鼎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兴鼎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