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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厦门兴鼎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5343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厦门兴鼎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桃园路16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沈珣。 原告***与被告***、厦门兴鼎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覃 娟 书 记 员 陈宇娟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