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27173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