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27172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