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27180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