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11执1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执行人:湖南创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ALJ14Y),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99号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创业中心101(6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创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12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立案执行。经审查,湖南创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月7日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赔偿金23850元支付至法院账户。
本院认为湖南创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