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财保141号
申请人:湖南创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99号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创业中心101(6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伟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嵊州市龙马冲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加佳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创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嵊州市龙马冲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540.0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嵊州市龙马冲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540.0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73元,由申请人湖南创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