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11执6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创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99号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创业中心101(6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嵊州市龙马冲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39947892D),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加佳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创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龙马冲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11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执行。
2022年7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7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7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情况。2022年7月12日,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同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2022年7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嵊州市龙马冲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发出公函,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等情况;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发出公函,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2022年8月2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上述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8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8月10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7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3848.4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63848.4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