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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京兆物资经销处、吉林省吉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朱运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84民初4758号
原告:长春市二道区京兆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生资市场31栋32号。    
经营者:蒋德宇,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和气村四组。    
被告:吉林省吉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金汇大路1577号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管理委员会1303室。    
法定代表人:邵海涛,系总经理。    
被告:朱运动,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7月15日生,住公主岭市。    
原告长春市二道区京兆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吉林省吉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运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长春市二道区京兆物资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材料款510033.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与被告二为挂靠关系,2020年5月,原告应被告一、二要求,向被告一、二道白河蓝莓溪谷项目工地供应苯板等材料。自2020年5月15日始至2020年8月11日止,原告共计将510033.90元材料运送至被告一、二道白河蓝莓溪谷项目工地,被告三在出库单收货人处签字确认。材料送至后,三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材料款,为此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上述款项给付事宜,但三被告一直拒绝、推脱,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给被告朱运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本案无法审理,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春市二道区京兆物资经销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本院退回长春市二道区京兆物资经销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燕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译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