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

河北蓝保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91民初958号
原告:河北蓝保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子含,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法定代表人:苏文杰,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北蓝保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蓝保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交费期限内,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蓝保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蓝保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晓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