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

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与深圳索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4民初1169号
原告: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超,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索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与被告深圳索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黎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霍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