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4民初539号
原告: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邯钢路**。
法定代表人:王彦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士朝,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庆,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索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海翔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旻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与被告深圳索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郝文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