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2612号
原告:***子,女,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被告:华韵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9层908M房间。
法定代表人:熊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燕,女,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原告***子与被告华韵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子以被告华韵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2、支付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11250元;3、支付报销费用1514元;4、支付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11月30日社保差额61080元;5、支付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11月30日公积金差额23250元;6、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工资差额50173元。
2021年4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1765号裁决书,裁决:1、华韵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子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工资差额33356.40元;2、华韵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子2019年度及2020年度共计三天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93元;3、驳回***子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子不服该裁决结果,于2021年7月13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22612号。被告华韵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亦不服该裁决结果,于2021年7月6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21362号;双方均针对同一裁决结果,鉴于被告华韵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立案在先,原告***子的诉讼请求并入(2021)京0102民初21362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2民初2136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洪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马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