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特319号
申请人:华韵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9层908M房间。
法定代表人:熊志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华韵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韵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华韵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345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1.**工作能力差,对接项目遭到项目部负责人严重投诉,造成工期严重滞后。2.同事反映其多次长时间脱岗,其辩称上厕所等借口,且存在考勤作假现象。3.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向同事透露薪资,询问他人薪资及用工合同细节。4.工作沟通过程中进行引导性谈话和有目的的录音。5.多次私下发表影响公司团结及公司管理的言论,未经许可让非公司人员及客户进入办公区域。以上情况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破坏公司管理秩序,公司无奈与**解除劳动关系。
**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华韵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3451号裁决:一、华韵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万七千零八十四元九角四分;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与华韵公司签订了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未列明**所担任的岗位。双方约定**入职时月工资为1万元,2020年6月28日,华韵公司向**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其中载明,因**存在以下问题:1.不能胜任入职约定的岗位,且经过多次调整及培训仍达不到岗位工作的要求;2.多次长时间脱岗,沟通后不知悔改,认为是同事举报去找同事麻烦,工作态度有严重问题;3.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向他人透露自己的工资及劳动合同内容;4.在正常的公司与你本人沟通过程中进行有目的性的录音及对话;5.多次私下发表破坏公司团结及管理的言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决定于当日与**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前月均工资标准为8542.47元。**对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中所述的所有行为均不予认可。华韵公司未就**存在向他人透露自己的工资及劳动合同内容、在沟通中进行目的性的录音及对话、私下发表破坏公司团结及管理的言论的行为提交证据,亦未就**所担任岗位需要达到的工作要求提交相应证据。对于**存在长时间脱岗的主张,华韵公司提交5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部分日期部分时段**工位的监控录像截图。其中**不在工位的时间记录频次为每天1-2次,时长几分钟至二十分钟不等,但每次时长均不超过半小时。**表示系上厕所或接听电话等,且并未因此影响工作。
**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韵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 000元。
本案审理中,华韵公司主张根据与案外人的录音,其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应举证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本案中,华韵公司向**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但未能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华韵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裁令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华韵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韵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华韵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郭子枫
书 记 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