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吉顺渣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7313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被告:常熟市吉顺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琴川街道学文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81568596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441320XA。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吉顺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