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22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大圆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30655771。
法定代表人:曹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婷,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寿县天路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安丰镇工业集中区寿六路东侧德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05290370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牛洁,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赵永玲,女,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县天路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牛洁、***、赵永玲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6月10日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422执3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本毅
审判员 鲍广军
审判员 姚家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桑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