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22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大圆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30655771。
法定代表人:曹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寿县天路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安丰镇工业集中区寿六路东侧德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052903703D。
法定代表人:史秀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县新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炎刘镇石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71790675N。
法定代表人:彭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史秀标,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牛洁,女,汉族,1987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系史秀标妻子。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赵永玲,女,汉族,1961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县天路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寿县新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史秀标、牛洁、***、赵永玲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6月10日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422执3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本毅
审判员 鲍广军
审判员 姚家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桑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