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天路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22执2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大圆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30655771。

法定代表人:曹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咸朝,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310466640。

被执行人:孙葛静,女,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被告:***,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被执行人:牛洁,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被执行人:赵永玲,女,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被执行人:寿县新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炎刘镇石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71790675N。

法定代表人:彭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县天路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安丰镇工业集中区寿六路东侧德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05290370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寿县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农贸市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68977667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寿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葛静、***、牛洁、赵永玲、***、寿县新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寿县天路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寿县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葛静、***、牛洁、赵永玲、***、寿县新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寿县天路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寿县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422执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家成

审判员  王泽文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