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天路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22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大圆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30655771(1-1)。

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传金,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咸朝,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住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新民街道新建选区9组35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明珠花园4号楼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342422196209150139。

被执行人:赵永玲,女,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北园村外迁队69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明珠花园4号楼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342422196103090182。

被执行人:寿县天路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安丰镇工业集中区寿六路东侧德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052903703D。

法定代表人:史秀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史秀标,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新民街道新建选区9组35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明珠花园1号楼2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34242219850710015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永玲、寿县天路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史秀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赵永玲、寿县天路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史秀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422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赵永玲、寿县天路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史秀标至今未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寿县人民法院(2020)皖0422执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本毅

审判员  鲍广军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