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欣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百固源混泥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与陕西欣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理工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4071号 原告:西安百固源混泥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南伍村南韦鸣路中段9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万方(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欣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2号旺都1幢3单元13层313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理工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南路5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欣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理工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08元,由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