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3执14794号
申请执行人:缑***缑某某,男性,1988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半坡店乡缤庄村399号,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805098732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2号旺都1幢3单元13层3130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缑***缑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3)陕0113民初36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并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3执14794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24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