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欣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民初1841号之一 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大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项目王更。 原告***与被告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6元,减半收取计3928元,保全费2705元,共计66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