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5367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8月4日出生,榆林市横山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延安市人,系该公司彩虹(延安)850T光伏玻璃生产线项目工作人员,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5元。
审 判 员 李 梅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