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欣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4民初1841号 申请人:方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住陕西省大荔县XX。 被申请人: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项目负责人***。 申请人方XX与被申请人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方XX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太平北路支行账户资金437067.7元以内予以冻结。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方XX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方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太白北路支行的账户资金437067.7元以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开户行:建设银行西安太白支行。账户: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100172830005250419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20190524184119681761212XXXX80517105372239214214022019734370677437067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