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欣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4民初184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大荔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项目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陕0524民初18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太白北路支行账户资金437067.7元以内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太白北路支行账户资金437067.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