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03执1012号
申请执行人潼关县***门窗部与被执行人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民终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潼关县***门窗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下欠的货款及质保金200512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308元,执行费2972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采取额度冻结措施并对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于2024年10月28日本院在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谈话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称被执行人已支付其160000元,下欠4482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2972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503执10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12月30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