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金华某网络有限公司;金华某管理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2民初6120号 原告:金华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卢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某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某管理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2024年12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某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某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