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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民初10154号之一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2号楼1楼115-11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49819683M。
法定代表人:蔡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梅,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传根,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中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敬亭山路名人御苑1幢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G9RF8Q。
法定代表人:王晓君。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婺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解放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98550887P。
负责人:吕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婧,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市街155号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747709173L。
负责人:祝海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红,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云,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街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728471374R。
法定代表人:伍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程辉,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纯,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华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西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6651972907。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4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545216250。
负责人:陶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身勍,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银军,男,公司员工。
被告:王晓君,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蔡传根、安徽中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婺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金华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上海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王晓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项璐
人民陪审员朱宗成
人民陪审员陈素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郑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