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110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多禾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昌国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长发,经理。
被申请人:应城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古城大道1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董事长。
被申请人:应城市建筑总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鹌鹑包路23号。
负责人:吴红兵,经理。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鲁0303财保110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本院已依照申请人山东多禾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足额冻结被申请人应城市建筑总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56×××90,开户行:中国银行应城支行营业部)的存款7,430,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应城市建筑总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账号:20×××56,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城市支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寇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