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81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应城市古城大道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7069497609。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该公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集萃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东马坊东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5627490480。
法定代表人李庆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建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集萃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及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债权110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建筑总公司待被执行人湖北集萃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祥海
审判员 李会刚
审判员 张 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 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