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大生钛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科院天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青岛大生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科院天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大生钛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院天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大生钛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