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奥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天津奥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大连宝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6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奥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三街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797273347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宝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原何屯小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067750088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奥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大连宝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211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大连宝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403元(含3011元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