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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901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北苑工业区丹晨一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625202809。
法定代表人:丁忠民。
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舟墟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舟墟湖村,法定代表人:周能仁。
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舟墟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舟墟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782MF1248344K。
法定代表人:周能仁。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佛堂镇舟墟湖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舟墟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21)浙0782民初471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803387.1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82执90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项孟进
审判员虞啸安
审判员陈怀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