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2执41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组织机构代码:7625202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3日驳回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义乌市同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现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金建兵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